新华网福州2月25日电(蒋巧玲)新修订的《福州市消防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对火灾防控措施进行了专章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工业园区、村(居)民自建房、电动自行车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25日,福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一级调研员李辉介绍了条例修订相关情况。
据介绍,《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自2013年施行的《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陆续修订和颁布实施,以及消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该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对应的问题,且消防工作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条例就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补齐制度上的短板和漏洞,同时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制度、好做法进行总结,并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化,为福州市消防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李辉说。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分为六章共51条,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中,聚焦火灾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网格化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危险品等;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学生宿舍或者午休室、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托管机构等场所,应当安装可联网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等。
在建立消防组织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此外,条例还对灭火救援与调查工作予以明确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灭火救援现场调度机制。对前往救援途中的应急豁免作出规定,设立了对因火灾扑救等造成的损害、损耗予以补偿的机制,同时对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调查火灾事故的权限分工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