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雨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一禄通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雨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雨沃机械遥控坦克搬运车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500 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费用支出25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