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奕(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蔡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与被告思奕(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蔡如意、郑芸、邱志愿、欧阳超、帅晶晶、陈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681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思奕(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借款本金61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24年5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计算)。二、被告蔡如意、邱志愿、欧阳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蔡如意、邱志愿、欧阳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思奕(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对被告郑芸、帅晶晶、陈束娟的诉讼请求。四、本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负担900元,被告思奕(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蔡如意、邱志愿、欧阳超负担9000元。鉴定费105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分别支付给被告郑芸、帅晶晶、陈束娟各35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