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支持购买自住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促进2025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购房人于2025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享2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支持代际互助购房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缴存人家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通知》还明确了购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调整后,将有助于更多缴存人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实现安居梦想。
针对相关热点问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有什么要求?
答:购房人(即产权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和再交易住房(含法拍房)的,代际互助购房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部分),且应在最迟取得购房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
问: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福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缴存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例如张先生家庭在鼓楼区有一套住房但在台江区无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台江区新购自住住房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问:哪些情形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答: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的、购房款首付直冲(含再交易住房)、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或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记者 赖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