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敬暖:
原告许瑞滨与被告黄敬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闽0681民初69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敬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瑞滨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敬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