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同:
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赤英、福建悦港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4)闽 0681 民初656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准予执行漳州市龙海区东园镇玉康路1号悦港康桥 5 幢1609室房产;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赤英、福建悦港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