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锦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灵其与被告漳州锦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68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漳州锦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灵其劳务报酬55133元。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被告漳州锦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