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应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应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林应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63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