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光: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金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10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9日